包山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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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包山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包山合同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處理包山合同糾紛,需要以《承包經營權證》和《承包合同》為依據,法律為武器,對自己的合法權利進行維護。

3、包山合同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簽署的山地承包合同可以對承包期限進行約定嗎?

1、簽署的山地承包合同可以對承包期限進行約定。

(1)對於荒地的承包期限,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作出約定。

(2)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3)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2、山地承包人的義務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這不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蓋房、建窯、建墳,不準進行掠奪性經營;而且還要求承包人根據土地的條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應依承包合同規定的數額向集體組織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應獨立承擔風險。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後,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除了發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擔的交付約定數額的承包收益的義務可以減免外,對於在生產經營中的其他各種風險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4)承包人應當接受集體組織對於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監督、干涉。如承包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發包人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不管簽署的是包山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若是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導致糾紛發生之後,因一方不履行合同導致自己權益受損的合同當事人,都可以選擇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向當地對合同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民事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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