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正常的原則有哪些?
(一)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對方當事人協助其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它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4、發生合同糾紛時,應各自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在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選擇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選擇設備體現經濟合理原則,變更合同、對違約進行補救體現經濟合理原則。
(四)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1、須有情事變更原則的事實。
2、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以前。
3、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4、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
情事變更原則的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
1、變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
2、解除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履行需要按雙方協商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同時還要按適當、協作、經濟合理、情事變更的相關原則來進行處理;只有這樣才能依法的保障到雙方的合法權益,如果有一方違反了合同的條款,那麼違約方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