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協調的協商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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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協調的協商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一、之前協調好的協商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直接起訴處理。

(一)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複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

(二)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三)受理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並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

(四)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五)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一般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協商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係,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於和解協議的執行。

(二)調解

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後,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三)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並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四)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發生合同糾紛的時候,可以選擇協商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處理,如果在第一次發生合同糾紛協商調解一致以後,再次發生糾紛的話,就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但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以及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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