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合同能三倍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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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合同能三倍賠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是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賠償:
第一 ,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
第二,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行為的。如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是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實際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其他類型的欺詐合同,導致合同無效或撤銷的,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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