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代理訴訟狀如何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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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無處不散發着契約精神的力量,人們的社會活動經常與合同締結相關。那麼,既然有合同締結就有合同違約的存在。當合同出現違約的時候,被違約方必須通過法律的途徑去維護自己的權益,而訴訟是其中最普遍的方式,因此,合同違約代理訴訟狀 在每個人的生活中都有出現的可能,我們應當予以重視。

合同違約代理訴訟狀如何書寫?

一、合同違約代理訴訟狀範文

合同違約代理訴訟狀

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訴訟請求:

1、支付合同規定款項 元以及逾期支付所產生的利息 元

2、支付違約金 元(或賠償經濟損失 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 月日,被告與我們簽訂了一份《 合同 》,約定支付款項 元,付款期限為貨物交付之日,並約定逾期付款按每日 %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我方已經履行了所有的合同規定義務,而被告卻未按合同完全履行義務,僅陸續支付 元,至今尚欠款項 元並未支付。經催要無果,故原告訴至貴院,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年 月 日

附:合同副本 份

本訴狀副本 份

其他證明文件 份

二、合同違約的定義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裏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

(一)實際違約

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9條規定:“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實際違約制度作為允許和限定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規則,是維護合同紀律、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適用範圍應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現形式:

A.拒絕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B.不適當履行: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不適當履行分為以下幾類:a.履行在數量上不完全;b.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者標的物隱有缺陷;c.加害給付,所謂加害給付,是指履行對債權有積極的侵害,也就是超過履行利益或者於履行利益之外發生的其他損害的違約形態;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e.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對預期違約一般都未作具體規定,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將違約行為等同於實際違約,但在審判實踐中適用預期違約規則追究違約人的預期違約責任的案例早已出現,1994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海門市對外貿易公司訴南通市東方飼料供應公司購銷合同預期違約不能交貨案”中,法院確認飼料公司預期違約成立並判其承擔責任,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08條關於預期違約的規定使中國合同法中違約制度得以完善和發展。

(二)預期違約

(AnticipatoryBreach)亦稱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願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預期違約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實際違反合同義務。

(三)違約危險

所以,有些學者認為此種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違約”,它所侵害的不是現實債權,而是履行期屆滿前的效力不齊備的債權或“期待權色彩濃厚的債權”。《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可見,中國合同法與英美法的預期違約一樣,可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類。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的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明示毀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a)明示毀約方必須明確地、肯定地、自願地、不附加任何條件向對方提出違約的意思表示,如果毀約方在作出違約表示時附有條件,則其毀約的意圖是不確定的,不構成預期違約。(b)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向對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在履行期到來後才提出毀約的屬於實際違約。(c)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妨礙對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絕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內容或附屬義務,不構成預期違約。(d)明示毀約無正當事由,即毀約方無法定的解除權、撤銷權,不可抗力,合同無效等正當理由。明示毀約構成違約,卻是一種獨立特殊的違約形態,它與履行拒絕在許多方面構成違約存在着區別,若將兩者合二為一,既不利於確定不同的違約行為,也不利於非違約方選擇補救措施。

默示毀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當事人又不願提供必要的擔保。默示毀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a)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到合同履行期到來之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預見的內容一般包括對方資金緊張,支付能力欠缺,欠債過多無法清償債務,商業信用不佳,資產變賣等情況。

(b)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預見是一種主觀臆斷,具有強烈的主觀因素,為平衡雙方的利益,預見方必須以一定的證據來説明自己判斷的恰當性。

(c)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若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充分的保證,則不構成預期違約。

當合同當事人一方出現了違約行為,另一方則被辜負了,此時,默默履行完合同義務的一方不僅情感受到了傷害,最主要的是經濟權益也受到了極大的侵害,此時如何阻止侵害,恢復原狀是被侵害人最關心的部分,合同違約代理訴訟狀則是通過將這段法律關係交予法院處理,來實現被侵害方的訴訟請求,救濟被侵害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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