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訴訟狀的格式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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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訴訟狀的格式怎麼寫

合同違約訴訟狀的格式怎麼寫?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實際經營地XXXX(郵編101100),註冊號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長。

案由: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62327.26元及其自2012年1月1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暫計至2013年3月20日為19271.2元,以上合計281598.46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9年12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YXXX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該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201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則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萬分之一按日計算,並於實際交房之日起30內向原告支付。

201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2010年10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補充協議》,被告承諾在201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據此協議,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仍按《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即2010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計算。

2010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了《關於推遲交房的致歉信》。在該致歉信中,被告明確説明,“我司將嚴格依照與您簽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您支付違約金”。直到2011年12月10日,被告方將《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的房屋交付給原告。

根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實以及雙方關於違約金的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的違約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實際交付房屋之日30日內未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被告始終不支付。2013年1月,原告委託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被告簽收後仍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訴人(簽字):

20XX年X月XX日

違約處理方法

單方違約

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以稱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預期違約的實質是種毀約行為,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違約廣播這種毀約心思表示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毀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行為表現而預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其構成條件為:

1、債務人的行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形;

2、守約方具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

3、違約方不願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對於預期違約,守約當事人依法選擇下列救濟方式來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自救手段

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採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合同一旦生效後,當事人沒有獲得相應的法律賠償之後可以起訴對方,並且需要在訴訟狀中呈現出相關的證明材料,法律堅決維護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合同違約訴訟格式一定要嚴格注意澄清事件事實,遵守法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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