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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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2、特點不同: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而定金只有遇到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範等情況下,才能退還。
3、擔保性質不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二、定金的特徵
定金的特徵體現在: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説,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定金的作用性質
定金有以下幾種性質:
1.擔保合同履行,屬於債的擔保。
2.證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對獨立性。
3.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4.定金屬於違約定金
綜上所述,“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而與“定金”一字之差的“訂金”在法律上則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定金不能退的,而訂金可以退的。一般原則是訂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但定金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以返還,給付定金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