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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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買賣合同中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買賣合同中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能通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違約責任不同

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交付後,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後,才能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二、買房交定金有什麼注意事項?

1、交定金不能用口頭協議

在買房交易的時候,交定金時只是做了口頭上的約定,沒有任何書面上的約定,口頭約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沒有法律的保護。

2、將退定金寫進協議書

在購買新房時,交的定金能不能退,成為大多數購房者關心的問題。如果不能保證之後買房交易順利進行,在簽訂協議的時候,將退定金的相關條款寫入協議書中。到時按協議書中的規定解決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定金不具有強制性

定金條款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具有指導性的,消費者是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4、注意定金條款的陷阱

一般情況下,雙方雖然是訂立了定金條款,但是隻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後,合同才會生效,應當在定金條款中註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謹防有的不良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5、明白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性質是具有很大的不同的,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訂金則屬於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不具備擔保的性質,如果收取訂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約定,則交付訂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還訂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

6、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等

大家在簽約的時候儘量少用“定金”這個詞語,可以用“訂金”、“誠意金”等代替,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籤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因為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屬於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定金與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合同中的認定是不同的,雙方在確定了買賣意向後,可以就相關情況進行認定,這時可以交納定金,並約定規定的時間交付,這種情況下是不可以退還定金的,但訂金是可以退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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