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定要寫違約責任嗎沒有寫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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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協議中不一定要寫違約責任,但為了防止糾紛,建議還是要將違約責任寫清楚。寫違約責任時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合同一定要寫違約責任嗎沒有寫有效嗎

一、在出資或協議增資方面。要看合夥人是否按時、足額地依協議履行出資義務,企業經營中決定增加出資的,合夥人是否嚴格按決定執行,然後據此規定對未履行這種義務者如何處理,如果由此造成企業或其他合夥人損失的,是否需要賠償以及如何進行賠償等。

二、在企業事務執行方面。要看當事人是否履行自己的職責或是否越權執行企業事務,發生不履行職責或越權執行事務如何處理,由此造成的後果如何處理,造成企業的損失是否以及如何由當事人承擔。

三、在合夥人的操行方面。要規定合夥人如從事同企業的競爭業務,擅自與企業進行交易,單獨或與他人串通損害企業利益的如何處理。對此類問題法律規定有處理辦法,合夥協議應確定要否對這類行為作出更為嚴厲的規定(企業內部可以從重處罰,但不能罰過其責,由此損害該合夥人的合法利益)

至於對違約行為的處理規定,主要是要求違約者承擔或部分承擔由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停止或部分停止委託其執行事務的權力,以至對其予以除名等。

所謂違約責任,是指合夥人不履行自己對合夥企業承擔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這種後果多通過經濟方面的責任來體現。合夥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夥企業法律不可能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這就要求各合夥人在協商合夥協議時,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協議,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沒有寫違約責任的有效,但是還是要依據合同的具體內容而定,如果合同上沒有違約責任這一行,合同的其他方面合法的,該合同依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現在還是很多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掛上的違約責任這一行,因為現在出現合同違約的情況太多了,處於保險起見還是要規定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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