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告侵權還是違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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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告侵權還是違約好?

合同違約告侵權還是違約好?

在發生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一,但不能同時主張。一般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而違約行為本身不能認定為過錯。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範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合同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範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二、合同違約和侵權責任有哪些不同?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抗辯事由,行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有違約行為,不需證明其是否有過錯。

2、責任人抗辯事由不同

侵權責任中責任人的抗辯事由可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其中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和受害人同意,外來原因分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過錯和第三人行為;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僅限於不可抗力,且當事人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範圍。

3、訴訟時效不同

由於,侵權的證明建立在人證、物證和受害人傷害狀況的基礎上,其證據的作用因時間的推移容易發生變化,而違約責任的證明建立在書證和物證的基礎上。

4、案件管轄不同

根據我國民訴法規定,侵權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違約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約定被告所在地、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發生嚴重違約導致糾紛,當事人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解決,比如向法院起訴,這樣就要確定明確訴訟請求。到底是選擇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需要結合案情,當事人可以比較雙方的賠償範圍、金額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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