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違約侵權條款還成立嗎?
一、合同無效違約侵權條款還成立嗎?
合同如果無效,那麼這個合同一開始就應該是無效的。既然合同一開始就是無效沒有效力的,那麼合同裏所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自然也是沒有效的。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但違約金條款並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
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
二、哪些情況下合同是無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三、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合同,如存在特殊情況導致合同無效,比如主體不適格、合同內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簽訂情況,這樣合同無效,在無效的情況下,違約責任條款等都是無效的,不能成為單獨生效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一方過錯產生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