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調整違約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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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款調整違約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貨款調整違約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沒有明確的調整貨款違約金的規定,一般可以由雙方協商決定。合同法並未對違約金的數額作出禁止性規定,看來合同雙方在簽訂了合同條款後,已具備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則會予以合同當事人對方予以相應的賠償,違約金的上限應該根據損失程度來估算。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條款表明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只有在當事人請求調整,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確實低於或者過分高於違約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時,人民法院才能進行調整。因此違約金調整請求權是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可見,合同法並未對違約金的數額作出禁止性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處分並不受他人干涉。況且基於當前訴訟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模式,法院不宜過多地介入到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中去,代替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效力應予肯定,只有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運用公權力予以介入和干預。故在當事人沒有明確提出調整違約金的情況下,應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行使,法院不應主動代一方當事人行使主張主動調整合同違約金。

二、違約金上限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註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我國並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數額,若是在發現意外事故之後,雙方都覺得違約金的約定不合理,那麼可以協商調整比例,只要約定的違約金的比例依舊在法律所許可的範圍之內,那麼就會產生司法效力,若是一方不同意調整,就需要按照之前的約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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