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條款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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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合同可以設定違約金條款

保證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條款是怎樣的

保證合同雖然是依從於主合同,但其仍然是獨立的合同,受民法典的調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條款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在保證合同約定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保證合同的違約金是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二、違約金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首先,違約金作為一種責任形式,在訂立之時並不立即發揮作用,只有在一方違約後才開始發揮作用。如果不存在違約,則不能適用違約金。就本案而言,只有在保證人不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才應當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其次,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主債務之外的給付,只要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代替履行合同。再次,保證人在支付違約金後,也不能就該違約金向主債務人追償。所以,違約金相對於合同的主債務來説具有獨立性,是一種從債務。

三、支持保證合同中的違約金,並不必然對保證人不公平

1、債權人因接受違約金獲利並無不當。保證合同中的違約金合法有效應予以支持,但同時也要根據情況對違約金的數額予以調整,把保證人的違約責任限制在合理範圍之內,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況(詳見下述)。該違約金的設定就是為了督促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其不僅具有補償性,同時也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和擔保性,債權人因此獲得額外利益並不必然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2、保證人因支付違約金受損並不必然不公平。雖然保證人不能就該違約金向債務人追償,但這也是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斷者,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亦明知並願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保證人事後不履行債務有違誠信原則,構成違約,應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不存在損害其利益之嫌。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若不支持該違約金,對保證人盲目保護,客觀上只會鼓勵保證人的不誠信行為,助長不正之風,有悖於民法典的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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