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違約金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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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程合同違約金怎麼寫?

建築工程合同違約金怎麼寫

建築工程合同違約金怎麼寫應該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確定,法律上對此沒有什麼明確的規定,在很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會要求約定以下條款:“承包人在任何情況下在本合同中累計的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金、賠償金等,不超過根據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價款總額。承包人不對發包人的利潤損失、合同損失,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間接或引發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嚴格説,對於違約金的約定法律是沒有明文規定,也就是説只要你們雙方同意,你們可以約定任何比例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的約定過高時,對方是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調整。因此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違約金一般不應超過對方損失的30%,也就是説你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為工程合同總價的30%為宜,否則過高的話,到時對方也會向仲裁或者法院提出,法院到時也會按照30%的比例來判決。

二、違約金的性質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三、違約金的含義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守約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根據相關的法律來看,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或幅度範圍;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願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而法學理論界又從違約金的法律後果將違約金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支持補償性違約金的學派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持懲罰性觀點的學者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約定的對違約方進行的一種懲罰。

四、違約金過高的處理方法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施工領域內的很多書面合同可能都涉及到一些重要的商業祕密,也根本就不隨便對其他人開放,所以無論是合同違約金還是其他關於建築工程的條款,建築單位和發包方也只有結合建築工程的實際情況來擬定書面合同,每一份不同的書面合同不能教條化的照着其他合同來抄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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