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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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即違約金數額高於守約方實際損失的30%以上,及可以視為當事人提出合同違約金過高。

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如何處理

當事人可就違約金進行協商,如果達不成新的協議,可向人民法院請求降低違約金,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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