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合同違約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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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司合同違約了怎麼辦?

保險公司合同違約了怎麼辦?

保險公司合同違約了可以要求違約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具體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其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的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除斥違約責任需要承擔嗎?

1、合同除斥期間違約責任可能需要承擔,也有可能不需要承擔。且不管是否處於除斥期間,雙方都可以約定違約一方具體需要承擔什麼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不管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除斥期間的期限是固定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保險公司實施了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之後,並不必然導致合同需要解除,是否解除與合同目的是否還可以實現有關。且違約情形出現之後,保險公司也並不一定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是否需要擔責,與雙方的約定、或者是協商結果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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