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因一方違約未生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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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間合同因一方違約未生效怎麼辦?

居間合同因一方違約未生效怎麼辦?

1、居間合同因一方違約未生效違約的一方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關係不存在,則一方的過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於合同責任;在合同成立以後,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構成對合同義務違反並應負違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可以是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並生效時。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徵主要有:

1、法定性。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

2、相對性。

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存在於締約階段(也稱先契約階段),即合同訂立的磋商階段,而不能存在於其他階段。同時,締約過失責任也只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

3、補償性。

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是指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後果。

三、締約過失責任是否是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不是違約責任,理由如下:

締約過失責任以先合同義務為成立前提,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為成立前提;先合同義務是法定義務,合同債務主要為約定義務,核心是給付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以過錯為要件,違約責任往往不以過錯為成立的要件;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履行利益的損失。故兩者不同。

並非是所有的合同在訂立的時候就生效了,諸如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等,而對於合同並不曾生效的情形,導致合同不能生效的一方,需要承擔的是合同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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