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要承擔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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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要承擔違約金嗎
對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法院在審理中是否應當認定其效力,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
持肯定意見的認為,法律並未明確禁止在借貸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那麼就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
持否定意見的則認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07條的規定限定了借貸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僅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貸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損失只能是利息損失。
綜上可見,借貸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就借貸合同來説,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相當於《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4條第3款規定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帶有一定懲罰性質,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起到督促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作用。至於《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07條,該規定了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但並未排斥違約金等其他形式的責任承擔方式,違約金和逾期利息兩種方式並不衝突。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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