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有哪些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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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有哪些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來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由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
所謂自始無效,就是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對於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後,過錯方應當向無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並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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