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協議書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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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協議書注意事項有哪些

合同解除協議書注意事項有哪些

1、解除合同通知書應規範書寫,其內容必須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款及相應解除權,具體內容應包括:

(1)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事實。

(2)當事人違約等導致發生合同解除權的事實。

(3)合同中約定的合同解除權。

(4)絕對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對違約情況追究的權利保留。

2、要在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無論通知採取何種方式,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足以證明向對方發出了通知;

(2)足以證明發出通知的時間;

(3)表明發出通知的主要內容。關於對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況,即通知到達違約方住所地或系統可以及時到達即可。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93、94、95、9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對應當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二、對於單方解除合同的理解

在我國非標準格式合同中,也常出現類似約定,如:“守約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無須徵得違約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到違約方後生效”等。我們可以將此類條款理解為:

1、解除合同行為生效要件是合同一方存在預期違約、遲延履行或是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違約行為。是守約方獨立於違約方實行的單方民事行為;

2、解除合同應有時限規定,當違約方的不作為導致對方權利喪失或利益損失時,守約方必須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3、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違約方後即可生效。

如一方存在違約情況的,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這類違約可以解除合同。還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如當事人產生違約的還可以進行違約金的約定,一旦符合條件時,可以要求對自身的合法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按照合同中的約定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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