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客運合同協議書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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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貨物運輸之前,會簽訂一個貨物運輸的協議。在旅客出行時也會有相應的協議,由於一些特殊原因旅客想解除協議,經過協商是可以解除客運協議的。那麼旅客想解除客運合同協議書,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才能解除協議呢?下面小編就為你帶來具體介紹。

解除客運合同協議書注意事項

客運合同協議簽訂與解除的注意事項

旅客運輸,屬於公共運輸,承運人通過公佈價目表向社會公眾發出要約邀請。購票人支付票價的行為為要約,承運人發給客票的行為為承諾。因此,自購票人取得客票時起,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客運合同成立。關於客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審查承運人主體的運輸資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包括運輸資質、運輸工具的安全性、緊急突發處理方案等,瞭解這些有利於實現運輸目的,同時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二、注意合同生效時間及轉讓

1、車票、船票等既是客運合同的表現形式,同時又是有價證券。客運合同雖然自旅客購得客票時成立,但合同並未同時生效,而是自檢票時起生效。

2、作為有價證券,除記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記名的客票在檢票之前可以轉讓。

三、雙方無正當理由都不得影響延誤合同履行

客運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雙方經過要約、承諾,形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訂立生效後,承運人不得在無正當理由下任意解除、延誤或拒絕履行合同,旅客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延誤合同履行。

四、承運人不得拒絕及拒載的責任

1、旅客運輸屬於公共運輸,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通常的運輸要求。

在客運合同的訂立中,儘管在一般情況下,旅客一方提出乘坐相應的交通工具要求的意思表示為要約,承運人同意承運為承諾,但對於旅客的要約,承運人承擔着強制承諾的法律義務,除正當理由之外,不得拒絕。

2、如果承運人拒載,旅客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主管部門有權對拒載承運人給予處罰。

五、旅客不當乘運承運人應承擔的責任

1、旅客不當乘運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承運人補交票款的全部或者不足部分。否則,承運人可以旅客未履行基本的合同義務而終止合同的履行,並有權在適當的地點要求旅客離開運載工具或返回適當等級乘坐。

2、對於無票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在始發站發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其乘運;在到達站發現的,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要求其補交票款和加收票款。

六、客運合同的特殊情形

旅客運輸合同自旅客購得客票時成立只是通例,法律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此外,按照交易習慣另行確定合同成立時間的除外。

出現旅客先乘坐後補票的常見情形時,旅客運輸合同自旅客登上交通工具時成立,其後旅客補票的行為則是旅客向承運人履行支付票款的合同義務。因為此時雙方的行為表明雙方已就運輸合同達成協議,只是雙方的合同為非書面形式。

客運合同的變更與解除注意事項

1、因旅客自身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旅客運輸合同成立後,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變更或解除合同,即變更客票記載或辦理退票手續。此種變更或解除被稱為自願變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2、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客運合同變更或解除,稱為非自願的變更或解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因承運人的遲延運輸導致的變更或解除。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二是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引起的合同變更。在客運合同訂立後,承運人單方變更運輸工具的,應視為一種違約行為。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旅客有權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提高服務標準的,無權向旅客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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