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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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因此,超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區別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處理:
1、如果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超出了經營範圍,但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又未損害國家、合同相對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且合同已經履行或能夠履行的,以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為原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如果合同的相對人是善意的,而越權的法人是故意或過失的,而且是由於有過錯的越權法人一方主動提出確認合同無效請求的,應認定合同為有效。
3、如果法人越權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如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違反國家制訂的要由專門部門專營專賣的規定,或者合同標的物屬於限制流通物品等,這種情況下,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超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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