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和其他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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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的夫妻生活不能夠長久走下去的時候,最理想的方法就是離婚,通過離婚終結彼此之間的關係,避免再讓自己陷入在痛苦的夫妻生活裏。那麼,在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的和其他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嗎

在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從法律效力上來看,也體現了它的一些性質。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

在民政局簽了離婚協議,符合相關條件,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有效合同必須具備以下要件,首先,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實。再次,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

顯然,婚姻關係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於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係糾紛。

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肯定是具備法律效力的,男女雙方在離婚時需要對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等情況進行明確的認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遵照執行,如果一方違反條款的,另一方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損失,所以離婚協議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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