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合同後違約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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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方解除合同後違約金多少?

單方解除合同後違約金多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

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主要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

1、繼續履行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後的補救方式,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是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並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並用。

2、違約金和定金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為約定違約金。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

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

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

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就算是我國的民法典當中,也沒辦法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的標準去作出強制性的要求。同時,違約以後造成的實際損失只是當時雙方在籤合同的時候進行的預估,有可能實際損失並沒有當初預估的那麼多,但也有可能當初預估的損失就低於造成的實際損失,違約金如果過高或者過低的,雙方都可申請民事訴訟重新裁定違約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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