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單與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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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單具有法律效力嗎?

訂單與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嗎?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我們俗稱的訂單就是法律用語上的要約。以下就是要約(也就是訂單)具備法律效力的條件: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如下:

1、要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所謂特定的當事人,應當是為外界所能客觀確定的人,至於其為何人,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是本人還是其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

2、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主觀目的。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須具有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其外在表現形式為要約人主動要求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動提出訂立合同為目的的行為,儘管貌似要約,也不應視為要約。這是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區別。

3、要約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只有經相對人的承諾,才能達到要約人的目的——訂立合同。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表示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的相對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4、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由於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是為了訂立合同,這樣要約中必須包含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承諾人即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了承諾,也會因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而且須受要約人承諾。要約只有在送達到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訂單),並使要約發出後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訂單與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嗎?從上文來看,訂單與合同並不是一出現就能產生法律效力的,他們有需要具備各自的生效條件,只有一定的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一旦具備了法律效力就要受到法律的約束,產生各自的權利義務。當然訂單與合同的成立都是建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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