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附條件合同分別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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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條件可以分為附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
第一,延緩條件。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後,當事人不願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後合同才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第二,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肯定條件。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否定條件。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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