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合同生效條件的類型會造成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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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缺合同生效條件的類型會造成什麼後果?

欠缺合同生效條件的類型會造成什麼後果?

(一)、合同可能無效;

(二)、合同可能效力待定;

(三)、合同可變更或可撤銷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該條款規定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並非依法生效的合同的效力。據此,在類似於本批准生效要件的合同中,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使欠缺批准這一生效要件,亦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根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有義務辦理申請批准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准或未申請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但此條款未明確若相對人請求對方辦理相關手續是否支持的問題。附批准生效要件的合同在批准之前,其中的報批義務是否生效應當適用合同生效的一般規則,此時,在轉讓方負有報批義務的情況下,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讓方的請求,則與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不符。

二、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哪些?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餘地,只能歸於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裏所説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生效就一定要有全法的條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只要合同的條件一旦有欠缺那麼就會很容易導致雙方的利益受損從而變成無效的合同,所以,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就一定要協商清楚按合同法的規定走,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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