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是不是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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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是不是法條競合?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是不是法條競合?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是法條競合,是包容競合的法條競合關係。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關鍵在於詐騙行為是否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或者説,是否是以合同這種交易的形式為名進行的,只要正確地把握什麼是“合同”,那麼二者的界限就很明顯了。

二、合同詐騙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虛構主體;

冒用他人名義;

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都是有法律當中的規定,所以很多人比較疑惑,如果發生了相關的犯罪行為,應當適用哪一個法條來進行量刑處理,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符合特殊法條的規定,那麼就應當優先適用於特殊發票,也就是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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