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詐騙罪法條競合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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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搖撞騙罪詐騙罪法條競合關係是什麼?

招搖撞騙罪詐騙罪法條競合關係是什麼?

兩者之間此罪與彼罪界限清晰,條款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係,僅因行為人的行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無交叉或重合關係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也就是説,在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數額沒有達到詐騙罪起點數額3000元時,其行為僅成立招搖撞騙;而當招搖撞騙數額達到或超過詐騙罪起點數額3000元時,那麼該行為同時成立詐騙罪,原本無關聯的兩罪因為行為人的行為而產生關聯性。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權威及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即招搖撞騙罪要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不要求客觀上取得財物,也不要求非法佔有目的;而詐騙罪要求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任何手段,即遂時客觀上要求取得財物,主觀上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所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取得少量財物不影響招搖撞騙罪的定性,但是當取得財物達到或超過數額較大時,滿足詐騙罪構成要件時,則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成立想象競合關係。

二、招搖撞騙罪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綜上所述,招搖撞騙犯罪和詐騙犯罪兩者的犯罪對象往往都是當事人的錢財,這是相同的地方。兩者法條競合屬於想象競合,也就是説,當招搖撞騙行為和詐騙行為並存的時候,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就按照招搖撞騙犯罪處理,而數額巨大的,應當按照詐騙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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