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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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遊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旅遊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旅遊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旅遊合同主體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旅行社。旅行社有其特定涵義和範圍,應當是依法經批准登記專門從事旅遊服務業的企業法人。 《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而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的經營活動。換言之,旅行社就是指經國家旅遊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依法登記從事招徠接待旅遊者、組織旅遊者活動,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依《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2條的規定,旅行社應當包括依據《條例》設立的,從事旅遊業務的旅遊公司、旅遊服務公司、旅遊諮詢公司和其他同類性質的企業。

旅行社分為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兩大類,依法只有國際旅行社才可以簽訂涉外旅遊合同,成為涉外旅遊合同的主體。旅遊合同主體另一方為旅遊者,在旅遊學中,旅遊者是指以閒暇消遣(遊樂、度假、體育活動)為目的,或因學術、商務、公務、探親訪友、療養、宗教活動等原因,暫時離開常住地到異地逗留24小時以上的人。

在我們國家任何的合同生效都是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而對於所有的合同類型來説的話,都是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才能夠進行簽訂的,當然其中也包括旅遊合同,並且旅遊合同內容也是需要是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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