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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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具體來講,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 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只要雙方在合同上進行簽字,且合同上的內容是符合雙方的真實意圖,雙方是屬於擁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即可進行生效。雙方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必須要將合同中的條款看清楚,並且要履行好自己應該所履行的義務,才能夠享受自己應該享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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