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合同不公平有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5.41K

一、簽訂的合同不公平有效嗎?

簽訂的合同不公平有效嗎?

簽訂的合同不公平的可以提出請求撤銷,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合同的簽訂應當在公平平等的原則來進行協商,並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可以具備法律效力,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撤銷權法律依據

銷權是指當具體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條件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所取得的權利。但可撤銷權是有期限限制的,超過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對於合同的簽訂程序和有關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雙方必須在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才能簽訂合同,如果對有關合同的簽訂存在異議的,則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