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轉讓合同沒有約定時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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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權轉讓合同沒有約定時間怎麼辦?

版權轉讓合同沒有約定時間怎麼辦?

版權轉讓合同沒有約定時間可以簽署補充協議,著作權轉讓合同,是著作權權利人將其享有的著作權向受讓人轉讓的合同。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能夠轉讓的著作權為著作財產權,因此,著作權轉讓具有財產權流轉的性質。在該種關係中,著作權利人將權利讓與受讓人,受讓人支付轉讓款。在一般意義上説,著作權轉讓具有交易的性質,作為對獲取權利的對價,受讓方應該支付價款。價款當為著作權轉讓合同的必備要素,而轉讓的期限並不是必要的要素,故此不約定也是可以的。

二、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要注意的問題

(一)、分清是著作權轉讓合同還是著作權許可合同?

著作權轉讓合同是指著作權人將其著作權轉移到合同相對方名下支配的合同。

著作權許可合同是指著作權人授權合同相對方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時間內和一定地域範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的合同。

對於許可合同而言,合同簽訂後被許可人僅僅取得了作品某些方面的有限使用權,而且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使用,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無權將此權利轉讓或者再許可他人使用,如果相應的權利受到侵害,被許可人無權單獨提起訴訟,只能要求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或者與其共同提起訴訟。

在轉讓合同中,雙方簽訂的是類似“買斷”的合同,受讓人可以取得讓與人的全部著作財產權或者單獨的一項(例如網絡傳播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使用時間和方式不受限制,有權再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在相關權利受到侵害時受讓人有權單獨提起訴訟。

(二)、只強調作者義務,沒有作者權益的合同無效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説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説明;

2、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如果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許可合同出現類似“本合同的權利範圍的解釋權歸受讓方”“出現爭議時由受讓方解釋”的條款或者對作者規定了苛刻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對自己的違約責任則隻字不提的,都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

若是敏舒主體完成作品的創造,然後也按照相關的規定,帶着材料提出版權的登記請求,獲得了版權之後,想要將此版權轉讓給其他人使用的,那麼此時版權的所有者可以與受讓者簽署著作權轉讓合同,在此合同之中,可以約定轉讓的權利、價款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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