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怎麼寫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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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怎麼寫才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可得知合同補充協議,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而另行達成的條款,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補充條款與主合同之間是主從關係,補充條款是從合同。主合同不受補充條款的制約而獨立存在。補充條款的成立生效與主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相同,依法成立的補充條款,成立即生效。一般情況下,補充條款與主合同內容有衝突的,以補充條款為準。補充協議的成立生效與主合同成立生效的依據相同,補充協議有效須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實質要件包括主體合格,補充協議中的當事人是主合同中的當事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公序良俗。形式要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補充協議的內容與形式需要符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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