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12種情形具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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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無效的12種情形具體包括哪些?

合同無效的12種情形具體包括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條 【技術合同無效】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二、合同無效的處理及後果

1、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3、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由此可見,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平等主體的組織之間建立,修改和終止公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協議。合法訂立的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人都不能違反法律進行合同的簽訂,即使簽訂之後也是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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