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及其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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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中的第三人
1、第三人利益合同
不是一個固有的合同類型,而是某特定類型合同當事人約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從而取得債權人地位。
2、合同法第64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又稱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權利合同、利他合同;
指為第三人設定利益,以向第三人給付為標的的合同,即第三人因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直接從當事人一方取得債權的合同;
而另一方當事人依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並依相對人的承諾而發生效力的合同。
4、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首先體現為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取得。
第三人是否知道當事人間訂立的合同,以及是否有行為能力,對其權利之取得不發生影響。
第三人權利取得不以其承諾為必要,因為如須第三人承諾,則為普通合同,而非第三人利益合同。
5、合同第三人
合同第三人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發生一定法律聯繫的、享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
其行為影響到合同當事人或其他地位受合同當事人行為影響的獨立的民事主體。
二、第三人合同無效、第三人主張合同無效、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
1、第三人是否有權主張合同無效
2、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效力
對合同債權人的效力
對合同債務人的效力
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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