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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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領取了營業執照,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對外簽訂合同。超出總公司授權範圍簽訂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相對人可以請求總公司追認,得到總公司追認後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變為有效合同。分公司沒有得到總公司的代理權、超越總公司授權的範圍或者代理權被終止、被限制後,仍然對外訂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適用表見代理制度,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法》第十四條【分公司與子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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