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怎麼認定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
分公司和總公司兩者之間的聯繫十分緊密,但是也有根本的區別,分公司不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本質上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這些合同效力效力應該適用《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即沒有經過總公司追認,合同不發生效力,在被追認前,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同時,如果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合同為有效。同時,同樣適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表見代理制度,即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合同為有效。所以分公司畢竟不是獨立的法人,但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求審核分公司的授權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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