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保險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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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保險合同的效力”這裏所説的效力是保險公司和買保險的人籤的合同具不具有被法律所承認的有效性。

如何認定保險合同的效力

根據《保險法》第16條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

買保險的人申請購買保險,保險公司接受承保,並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需要按時給投保人發送保單或別的能夠證明保險的相關材料。保單或別的能夠證明保險的材料必須明確合同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合同雙方也允許通過別的書面形式明確合同裏的內容。如果合同關係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所成立的,那麼合同從成立的時候就具備有效性。保險公司和買保險的人允許對合同的有效性加上附加條件或時間限制。

保險合同的效力必須滿足這些條件才具備有效性:

1、合同雙方必須有着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里約定的內容必須表達明確真實;

3、合同約定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且不能夠危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三條有相關條文,在簽訂合同時,當事雙方都要有一定的締結協約的能力,並且合同上的表述必須明確且真實,還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危害公共利益。

合同會被認定無效的情況:

1、主體不符合規定

説具體點就是指保險公司、買保險的人、被保險的人、保險的受益人或者代理人違反法律規定。舉個例子,假如買保險的人並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沒有能力獨自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人。還有一種就是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是按照法律成立的,這樣的保險合同也符合主體不合格。最後一種情況就是保險的代理人不具備代理資格或者代理權。如果屬於以上幾種合同主體不合格,那麼保險合同就是無效的。

2、合同雙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內容中的表述不明確或者有虛假

在簽訂保險合同的程序中,合同任意一方當事人通過欺騙、威脅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讓另外一方在合同上加上違背意願的內容,就屬於表述不明確或者有虛假。我們這裏所説的欺騙是説合同任意一方不能夠真實的告知另外一方,或者有意掩蓋一些真實情況甚至有意説一些假的信息,誤導另外一方沒能真實的表述。如果買保險的人在籤保險合同的時候,自己明確知道不會有風險卻欺騙説有風險,或者這樣的風險發生過了卻説還沒發生。脅迫意思就是合同一方對另一方面進行威脅,比如危害對方本人或相關人的人身安全、名聲或者財產利益等,以此來強迫其簽訂合同。不過這樣的威脅一定要是可行的,並且能夠讓另一方改變自己意願與之簽訂合同的。

3、保險合同客體違法

買保險的或者被保險的人對保險的項目並沒保險的利益,這樣的話所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4、保險內容違法

對一些違法的內容進行投保,如果危害國家的利益或者社會大眾的利益,這樣的保險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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