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不得解除合同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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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不得解除合同情形有哪些?

買賣合同不得解除合同情形有哪些?

情形有:合同已經正常履行完畢,並且後合同義務都以履行;合同的內容、訂立的程序等合法,並且是出於當事人的主觀真實意願等。而買賣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買賣合同可以解除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

經催告後,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末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項列舉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窮盡所有法定解除的情況,因而法律設立了未盡條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僅指《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還包括其他法律的規定。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如果確實實施違約行為的,另一方除了可以要求違約金之外,還可以主張繼續履行或者是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此時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要求第三人賠償實際損失以及合同履行完畢後預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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