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違約責任解除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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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

如果發生違約責任解除合同怎麼辦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往往與違約救濟相連,而其他的終止原因,如抵消、免除都不能扮演合同違約補救的方式。

二、合同解除的制度適用於

1、合同解除只適用於合同之債,而其他終止原因不但適用於合同,也適用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債務類型。可以説,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所特有的制度,而其他的終止原因可歸入債法中作為一般的終止原因。

2、合同解除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都有專屬制度,無需也不能借助合同解除制度來處理。明確這一點對準確界定合同解除,並進而論證其法律後果具有重要意義。

三、合同解除的特徵

1、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後,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解除,法律設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者約定的根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

2、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無論採用事先約定解除權,還是以法律規定的原因解除,都必須要由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解除合同。我國沒有采用當然解除主義的立法。當然解除主義指只要符合解除條件,合同自動解除,不以當事人的解除權行使為必要。依法或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需要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並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3、合同解除的效力在於終止合同,解除當事人的履行義務。合同解除所直接對抗的是合同履行,在合同解除後,履行合同的要求被排除,但損害賠償等效力並沒有被排除。合同解除制度的內在動因正是罷棄履行要求,而轉入損害賠償或後果分擔。

4、合同解除與違約制度存在關聯。某些違約行為可導致法定解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定解除和違約責任發生關聯。當合同一方因對方違約而主張解除合同時,這一行為就意味着他放棄履行合同的要求,並轉而要求對已履行部分的恢復原狀,對有過錯的行為尚可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可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於合同法的根本目標就是使合同得以履行,從而實現合同當事人的預期目標,因此違約責任成為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之一。

四、違約責任的特徵主要有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這可理解為:其一,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如果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二,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這是由合同關係的相對性決定的,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才可能談得上是否履行合同所約定的合同債務,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並無義務履行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實際生活中存在的特殊情況,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所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違約責任的承擔予以約定。 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然,這種約定並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相關約定還是要限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4、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我國現行的合同立法規定了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強制實行履行等違約方式,基本上都可以以財產、貨幣來計算,因而屬於財產責任範疇。從合同責任的功能來看,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法律責令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其重要目的在於是受害人所受損害及時得到恢復或補救。從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平衡。

瞭解了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的概念、特徵,可以看出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間有密切的關係。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知,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一方違約後,非違約方如不希望繼續受到合同的約束,而願意從原合同關係中解脱出來,尋找新的合作伙伴,在此情況下,則需要尋求解除合同的補救方式。在許多情況下,合同的解除乃是法律允許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尋求的一種有效的補救方式。此種方式常常與損害賠償、實際履行方式相適應。因為一方違約,可能是合同繼續履行沒有意義,或者繼續履行會使其承受更大的損害。因此,解除合同時最有效的方式,此時,法律賦予非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是對其利益的保護。同時,在因一方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的解除並不免除違約方所應負的違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所以,將合同解除作為違約補救的一種方式對待,允許非違約方做出選擇,是十分必要的。雖然合同的解除可以成為一種違約補救方式,但合同的解除本身並不是違約責任形式,我國《民法通則》中關於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中並沒有包括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107條中提及的“採取補救措施”也不包括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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