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無效的違約責任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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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無效的違約責任怎麼處理

解除勞動合同無效的違約責任怎麼處理

進行賠償。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如果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39、40、41條規定的情形,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約。根據48、87條的規定,違法解約的,勞動者可以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選擇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係或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如果選擇恢復勞動關係的,那麼仲裁就會裁決撤銷單位的解除行為。

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一般來説勞動合同裏面會寫清解除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效,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離職後向單位主張賠償。具體賠償金額根據工齡計算,是工齡乘以月工資再乘以兩倍。確定解除勞動合同無效,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辦理。

簽署勞動合同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雙方的權益,這個時候最好就是在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將裏面的內容都過一遍,過完之後覺得沒有什麼問題的時候再進行合同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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