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法定代理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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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法定代理終止

什麼情況下法定代理終止

民法典總則編》 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代理有什麼特點

第一,法定代理產生的依據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委託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權是由委託人通過委託授權而產生的,而法定代理權的產生是不以當事人的個人意志為條件的,而是直接源於法律的規定。

第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範圍也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且一般都屬於普通代理或全權代理,沒有代理權限範圍的特殊限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則取決於委託授權書的規定,既可以是全權代理,也可以是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理委託人進行法律行為。

第三,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係,這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係正是法定代理產生的基礎。實踐中,最常見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父母作為其為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2)配偶一方作為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對方的法定代理人;(3)成年的兄、姐作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4)職務代理中的代理人。

第四,法定代理的宗旨在於保證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夠通過代理行為順利地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它主要是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第五,法定代理都是無償的。

法定代理與委託代理,雖然都是屬於代理行為,但實際二者給予的依據是不同的。其中,委託代理更多的是基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委託關係,並且就代理事項、範圍來看也是受到了限制的。而現實中,大部分人都能成為委託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但在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屬於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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