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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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

實踐中,由於民事訴訟的持續時間一般都比較久,所以法院往往會採取不同的方式送達文件。同時,送達時間對於案件的時效認定是十分關鍵的。那麼,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時間怎麼規定?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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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郵寄送達的;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訴訟文書有多種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以傳真。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調解書除外,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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