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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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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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

(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維護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第三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第四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結案、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登記、流轉和辦理,案件管理部門在案件立案後對辦案期限、辦案程序、辦案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

第五條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過程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不得濫用建議權影響刑事訴訟依法進行。

第二章 立 案

第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説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併提供。

第八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受理。

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案件管理等部門收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後,應當在一個工作日以內移送本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

其他人民檢察院收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或者在兩個工作日以內將申請材料移送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並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初審,並在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

第十條 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通過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等途徑及時查詢本院批准或者決定、變更、撤銷逮捕措施的情況。

第十一條 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職權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初審。

第十二條 經初審,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當製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後予以立案。

對於無理由或者理由明顯不成立的申請,或者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未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者沒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請的,由檢察官決定不予立案,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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