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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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申請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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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其實對於仲裁協議是有一定效力的,具體仲裁條款的效力,由法院裁定。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仲裁協議是獨立存在的,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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