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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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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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對於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申請書怎麼寫

你好,對於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申請書的回答如下
因此,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是需要法定理由的。《仲裁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合適,裁定不予執行。”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修改前《民事訴訟法》的第二百一十七條,下同)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執行過程中的不予執行情況)因此,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只能是仲裁機構本身出現了法定的過失,如果當事人僅僅是對於仲裁的賠償數額不滿意,則不能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而只能是“自認倒黴”。而且,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前提是“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如果當事人都沒有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則不能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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