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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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違法會導致該部門和主要負責人需要承擔違法責任,這種責任的嚴重性通常較大,因此在判斷行為是否是屬於行政違法的時候需要謹慎處理。任何違法行為都是有構成要件的,以此來確定什麼樣子的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那麼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呢。

一、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行為人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是行政違法的前提。只有行政主體的行為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非行政主體的行為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2、行為人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權力,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某一行政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並不一定適用其它行政主體。因此要確定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必須首先確定其是否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

3、行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如果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義務,那麼沒有履行或者承擔這項義務的時候,才能構成行政違法。也就是説,必須存在行政主體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必須是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所持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統稱為“過錯”。

二、違法與不當區別

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有較大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侵犯的行政關係的性質不同。行政違法侵犯的是行政關係的合法性;行政不當侵犯的是行政關係的合理性。

2、範圍不同。行政違法則既可能發生在自由裁量行為中,也可能發生在羈束行為中;而行政不當僅發生在自由裁量行為中,不發生在羈束行為中。

3、責任不同。行政不當並不必然導致行政責任,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才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且即使行政不當行為人必須依法承擔行政責任,一般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但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如果是違法的,違法行為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行政責任(包括補救性行政責任和懲罰性行政責任)。

4、法律效力不同。行政不當並非絕對無效。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合法性審查,不做合理性審查。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中可以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對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撤銷、變更和責令重作的複議決定;而行政違法行為一概無效,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拘束力,而且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行政行為就沒有效力。

判斷的時候按照上述四點逐條對比即可。同時需要注意區分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兩者的區別,該行為是屬於哪一種決定該行為的性質以及後續該採取什麼樣子的救濟手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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