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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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條件是什麼?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條件是什麼?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條件:

1、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而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2、暫緩執行只限於行政拘留處罰,並由被處罰人提出了申請;

3、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治安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二、行政拘留的特徵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對於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條件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上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行政違法行為所認定的處理結果是不同的,如果當事人對行政拘留的處罰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請複議,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暫緩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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