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問題不適宜的對象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問題不適宜的對象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只要不起到犯罪或者不做到傷害他們的事,一般的情況都是交給行政機關來處理這些事,由行政機關來教育和警告,那對於那些年齡太小的人是怎麼進行教育的呢?我們就一定要了解一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問題不適宜的對象有哪些?下面就來聽聽本站小編的看法。

一、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問題不適宜的對象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暫緩拘留適用於任何對象。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問題不適宜的對象有哪些? 第2張

二、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多長時間?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所以暫緩執行的前提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結果了,才可以決定行政拘留是否執行。行政複議的期限為六十日,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訴訟一審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也就是説,“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象只能是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被處罰人。換言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條件是隻能是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其他任何事由均不能適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問題不適宜的對象有哪些? 第3張

三、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三是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明確的表示不滿十六歲的一般不會行政拘留,但是年齡小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如果你犯了法照樣要受到法律的治裁,生活中的誘惑太多,我們一定要把持住哪些該做,哪些不該做,要依法做事,依法做人。因此,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問題不適宜的對象有哪些?也要根據案事而來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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